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总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工作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总会的比例后,由工作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工作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注:该条可以根据研究会的具体业务而定,也可以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工作委员会的财务,但同样要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工作委员会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修改的条例,须在研究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主任委员、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作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第1届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