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委员会定名为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孙思邈医德传承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医药法》和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积极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学术立会、科技强会、服务兴会”的办会理念;遵循道法自然、天人合一、和和仁爱的中国传统思想精髓,弘扬孙思邈“大医精诚,医者仁心”的崇高思想,传承大医习业医道精华,守正大医精诚医德精神,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深入研究并创新发展药王孙思邈中医药诊疗技术与方法,挖掘孙思邈的养生理论及综合施治的古籍文献;大力培养中医药科研人才,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推动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输出与转化。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及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会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中医药种植、炮制、加工、科研开发与临床应用等领域面临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效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建议。

(二)联系国内外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开展中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围绕“大医精诚,医者仁心”的思想精髓进行研究、推广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对学科前沿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热点进行交流、研究和探讨。

(三)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掌握国内中医药领域的发展趋势和临床经验传承动态,积极为各级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快捷、有效、实用的信息和资讯。

(四)组织各种有关中医药技术研究、推广、转让与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培训和有关公益性活动。

(五)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多学科人才,建设国医大师、老药工传承工作平台。

(六)开展中医药特有行业专业技术和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工作;对会员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和医德教育,强化自律。

(七开发和推广民间、民营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八通过与全国中医药大学战略合作,着力于道地药材原种培育研究、中医药文化和技术传承、中药产业链工程技术应用工作,建立中药产业发展的智库和技术平台。

(九搭建工作委员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平台,实现中医药科研创新项目与应用的信息共享,促进信息交流和行业发展。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专家委员

第八条  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民间、民营以及公立医药机构热心发掘、整理、研究、开发民间中医药,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在职中医药人员。

(二)民间、民营有特殊技能的或师带徒的并得到当地卫生部门认可的相当医士职称的中医药人员。

(三)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四)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离退休中医药人员。

(五)在医学领域以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其他学科工作者,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六)热心中医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港澳台地区的中医中药专家,符合会员条件并自愿加入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专家委员凡有专长独到之处、有一定成绩、具有一定影响的基层、民间和民营中医药工作人员,热心参与、资助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有所贡献,能履行专家委员义务者。

第十条 单位会员凡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中医药机构,其性质、任务与本会宗旨相符,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者。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 4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6、对其研制开发的医药产品,本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对于经依法被批准生产的产品,本会可向社会推荐。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资助、捐赠。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

3、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及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5、对其研制开发的医药产品,本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对于经依法被批准生产的产品,本会可向社会推荐。

6、单位会员必须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

十二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本人(或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常务委员会核准;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由研究会上交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可由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领导提名,或3名以上本工作委员会会员联合提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协商提名,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后,提交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专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备案并颁发证书。

第十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本研究会的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5年。

第十 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工作委员会的职权,执行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制定工作委员会的方针和任务,领导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工作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委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条件成熟时,可设立顾问专家委员会,顾问专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二)在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影响力较强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5,连任期不超过2届。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选举或其他重大事宜,须先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活动计划,办公室汇总同时报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并督导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须先提交学术活动计划,由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和统一管理。会议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学术活动材料、会议总结和纪要等有价值的重要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重大学术活动结束,须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术活动工作总结,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由常务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总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研究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总会的比例后,由工作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工作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注:该条可以根据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业务而定,也可以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工作委员会的财务,但同样要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修改的条例,须在工作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涉及到主任委员、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工作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1届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